问题 | 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 |
释义 | 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再报销比例50% 上海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4种大病可以再报销50%。凡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一、上海大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 凡是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都适用。 二、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 凡是参保居民患有《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的疾病保障,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2018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材料 1.参保居民需要准备的报销材料是:身份证、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是:身份证、学生证;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 1.参保居民需要报销医疗费用时,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3.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法律依据: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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