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漏刷东西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
释义 | 商城盗刷金额标准,盗窃罪构成要件,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商城盗刷立案金额标准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商城盗刷立案金额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盗窃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法律分析 一、商城盗刷立案金额标准是什么 盗刷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 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用卡,数额达到5000元构成犯罪)。 二、盗窃罪的犯罪如何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刷银行卡的行为涉嫌的是盗窃罪,盗窃罪的量刑一般是在1000元以上就会达到立案标准,而对于盗窃作业的处罚,会根据所涉及的金额来进行判断处罚,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同时还要罚款。 结语 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盗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量刑方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盗窃并使用的行为,也涉嫌盗窃罪,即使数额较低也可构成犯罪。而伪造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处理盗窃罪案件时,需根据具体金额和情节来判断并进行相应的量刑和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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