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
释义 | 原因: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但如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物权人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物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 所有权消灭的具体表现有大致有如下几种: 1、客体灭失。如因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等事实或行为引起的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无法再作为所有 权人,原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律程序被转移给他人从而归于消灭。 3、依法转让。如公民或法人通过买卖、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其财产出卖、赠与给他人,使得原所有权发生移转。 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等,导致其不再享有对被弃财产的所有权。 5、依法强制消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强制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如国家依法征收某项财产。 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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