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