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不动产的登记簿是: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一、不动产证丢失如何补办 不动产证丢失应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 具体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等;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满30日,方可申请补证;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具体如下: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异议登记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异议登记有效期是15天。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