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 |
释义 | 农民轮换工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的特殊用工制度。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农民轮换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定期轮换,合同期限最多可为8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但是由于农民轮换工的收入较回乡务农丰厚,其不愿离开企业,企业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力培训成本角度考虑,也不愿失去这些熟练工,8年以后,双方又多次订立了2至3年的短期劳动合同,并一直以此种方式延续。因此,国务院关于农民轮换工合同期限最多8年的强制性规定并未得到有效遵守。农民轮换工服务10余年后,劳动能力逐步衰退,企业也普遍进行改制及减员增效,长期服务的农民轮换工成为企业裁减的首要对象。农民轮换工认为其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认为,按照该条规定连续工作10年以后双方愿意续延合同的,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农民轮换工在工作10年后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双方只签订了短期合同,现短期合同到期,应当终止劳动关系;且农民轮换工的服务期限是国务院保护农民工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已经超过8年也应解除劳动关系;农民轮换工一般无其他技术技能,企业较难调整其他岗位。这类案件主要有两个争议问题:一是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已经续签短期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认为劳动者已经放弃了此项权利;二是工作已超过8年期限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是否必须解除,农民轮换工自愿承受超期服务的后果能否例外,农民轮换工超期服役”自愿承受健康受损的后果和风险是否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岗位轮转体系 各子公司或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轮换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做到量才适用;管理层的轮换建立在年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原则,着重培养经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