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是破产界限 |
释义 | 破产界限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所应具备的原因或条件。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在立法体例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当中一一列举债务人构成破产原因的行为,债务人只要具备其中的某一种行为即构成破产。另一种是概括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此种做法。即把现实生活中具体破产原因抽象为法律的某种概念,当破产的申请人能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能够确认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法律上的概念相吻合时,债务人即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行为有以下三种: 1、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债务人自行宣告不能清偿债务。 2、债务人信誉动摇的事实,表现在债务人对其债务有停止支付的事实。 3、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事实,债务人在失去偿还能力的条件下,欺诈性地转移或只对某一债权人作出优惠偿付。 需要了解的是,我国应对破产界限采用概括式立法例,放弃现行法律中的多元结构,不分所有制形式,统一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达到破产界限。因为债权人所关心的是其权利是否能够实现以及如何实现,至于债务人因何种原因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并不重要。法律不能强迫债权人接受和理解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原因。 概括地说,“资不抵债”只能作为资合法人破产的特别原因,不能作为自然人的破产界限。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时,即使有“资不抵债”的情形,有时仍可凭其能力、信用,获得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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