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公共场合而非被取证对象的秘密空间,或者在被取证对象的社交活动场合,未经被取证对象同意进行秘密的拍摄、录音,在没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对司法公正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违法取证,通过该取证手段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当事人进入被取证对象的秘密空间,未经被取证对象同意进行秘密取证,在严重侵犯被取证对象隐私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通过该取证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