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孤儿院可以领养吗 |
释义 | 苏州孤儿院可以领养。 领养孩子条件: 1、弃婴儿童发现地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夫妻双方须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程序如下: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 3、登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公告。 综上所述,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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