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误诊通常因病史询问不细致,鉴别诊断不够充分导致诊疗思维局限所致,误诊的后果体现在延误治疗或错误治疗,与此对应的是使患者丧失了早期得到救治的机会,如果因误诊造成患者原发病的加重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方可以通过申请鉴定完成举证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包含哪几个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什么是当时的医疗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认定是否具备当时的医疗水平:如医疗条件、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的地域因素、医疗的专门性因素、医疗上的紧急情形和医疗损害的限度等因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