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检察院信息公开宣判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济南检察院信息公开宣判需要遵守不捏造事实的原则,检察院公开宣判的原则是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在庭旁听、新闻记者采访报导。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根据济南检察院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中关于原则方面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案件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各部门对案件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密级确定、文字处理和审核;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审核、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收集、处理舆情反映;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利益。 一、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 1、审判公开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开庭时的年龄); (4)涉及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4、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必须公开。 二、刑事审判的公开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审理案件时,若是确定并不涉及到他人的个人隐私等,一般都是会公开审理的,并且不管是任何的案件,都会公开宣判,并且宣判的结果会记载进入个人的档案之中。刑事案件在审理结束之后,在检察院的官网上,还会进行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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