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纳税人儿童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儿童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从3岁到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孩子,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