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需要看情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 增值税 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上海 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