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三人代为清偿系以自己名义清偿他人债务,故于清偿时应向债权人说明。如果第三人误认为他人债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不发生清偿效力,第三人清偿后,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务承担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承担人作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清偿是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债务,当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向承担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