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死亡社保的赔偿如下:1、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除此之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