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转让需通知担保人,若未通知且债权人擅自减轻债务,则担保人对减轻后的债务提供担保,加重债务的则不担责。根据《民法典》,第三人书面作出保证且债权人未异议,则保证合同成立。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需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保证人仍承担责任,加重债务则不承担责任。债权转让时,一般情况下需要通知担保人。如果未通知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擅自减轻债务的,担保人对减轻后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如果擅自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第三方单方面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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