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大中刑律统类》颁行于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为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所制。共12卷, 分为121门,1250条。是唐中后期最主要的立法活动。 法律依据:《大中刑律统类》 唐代法典之一。此据《新唐书·刑法志》,《旧唐书·刑法志》作《大中刑法统类》。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kui)将刑律分类为门,并附以相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12卷,宣宗诏令刑部颁行全国。据《旧唐书》卷十八下《宣宗本纪》载,这部法典共1250条,分为121门,号曰《刑法统类》。这种按不同门类归纳划分的形式,是法典编纂体例上的新发展,对唐以后五代及宋代法典编纂产生很大影响。《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刑法类》有张戣《大中刑律统类》12卷。《旧唐书·经籍志》不载。《宋史》卷二四《艺文志三·刑法类》有张戣《大中统类》12卷。宋以后亡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