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担补充责任的7种情形 |
释义 |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般保证的责任也可以认为是补充责任。(一)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负有对他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行为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造成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发生巧合,产生责任竞合,负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补充责任。这是侵权补充责任的最基本类型。本案的情形就是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就是法定义务,这个义务不履行造成的损害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为一个损害,构成了竞合关系。 (二)约定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损害赔偿义务。当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合同的债权人损害时候,侵权行为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债务人产生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义务。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最典型的是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竞合。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构成竞合,也是这种典型的补充责任。 (三)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人对此损害均负全部责任,互为补充责任。例如,定作人的指示有过失,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这是替代责任;而承揽人同时也有过错,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时,定作人与承揽人成立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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