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市区每人20至25平方米,区县每人20至30平方米。 法律依据: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二)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