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私自搜学生东西违法吗 |
释义 | 学校私自搜学生东西具有违法行为。学校搜查学生东西要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在没有仪器或者辅助工具的情况下,要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后,或者当着学生本人的面,才能进行搜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人均不得随意搜查、没收公民的私人物品,违者属违法行为。 一、法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哪些规定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1、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 4、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二、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自杀学校承担的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都要负责任,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如果学生是成年人,是因为学校管理原因而自杀的,学校要负责任; 3、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而学校只是因为没有发现,那么学校只负轻微责任; 4、如果学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杀,学校已经发现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死亡的,学校要负责任; 5、如果学校在学生自杀事件中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进行了鼓励和教导,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无需负法律责任的情形如下: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如下: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三、求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标准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非法搜查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在中国除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为寻找犯罪证据,可持搜查证对人犯或嫌疑人的身体、住宅依法进行搜查外,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进行搜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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