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少年审判组织基本职能之间的关系
释义
    从理论上讲,如何处理少年审判组织的保护职能与司法惩罚职能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个问题直接决定和反映出少年司法的价值取向,并影响少年审判制度具体如何构建。笔者认为,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出发,对少年审判组织的保护职能与司法惩罚职能的关系的认识和处理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保护职能应当是少年审判组织的首要职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根据该规定,法院在处理少年案件时,不仅要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少年的利益,还要在所保护利益的序列上将少年利益置于首位。因此,将少年审判组织的首要职能定位在保护少年利益,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少年司法中的具体要求与体现。世界上许多国家与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也均是将保护少年利益置于首位。事实上,从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来看,保护少年儿童一开始就被认为是少年司法机构特别是少年审判组织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使命。因此,离开了对少年利益的保护这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动摇了保护少年应当是少年审判组织的首要职能这一基本认识,少年司法制度便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少年审判组织也与普通刑事法庭无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论者将保护职能视为少年司法权的本质。
    第二、司法惩罚职能与保护职能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在福利模式的少年司法制度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对少年的保护奉行行政主义,以行政方式处理少年案件。但是,历史与实践证明,完全的行政主义是危险的,它并不是保护少年利益的最佳机制,有时甚至可能严重侵害少年的利益,如美国的高尔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司法惩罚职能的导入,意味着司法职能的介入。它要求少年案件的处理必须从完全的行政方式向司法方式转变,少年审判组织的活动应当遵循司法的基本规律、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具体一点的说,司法惩罚职能进入少年司法,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方面,司法职能要求的程序正当性,在客观上为少年审判组织履行保护职能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司法惩罚职能应当遵循的相对消极、中立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少年审判组织实现保护职能的方式和程度。
    与司法惩罚职能对少年审判组织的保护职能具有影响一样,司法惩罚职能在被设定为少年审判组织的职能后,也受到原有的保护职能的影响。就一般意义的司法惩罚职能而言,其任务就是依法调查核实证据,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给予犯罪者应得的惩罚;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惩罚职能的承担者应当相对消极中立,应当讲究程序的严谨、规范、公正。但是对少年案件的审判,由于少年审判组织应当承担保护职能,因而需要查明的事实不能局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应当积极探寻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才能对案件作出恰当的认定和处理。同样,基于保护少年的需要,少年案件的审理程序也不能如成年人审判那么正式,裁决也可以是非决定性和不讲比例。一句话,在少年案件的处理中,保护职能改造了司法惩罚职能,或者说,司法惩罚职能渗入了保护少年的职能。
    从上述分析可知,虽然从理论上讲,少年审判组织的司法惩罚职能与保护职能是有区别且相对独立的两种基本职能,但是事实上,在司法惩罚职能进入后,由于少年审判组织所承担的保护职能与司法惩罚职能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因而形成了相互交融的状态。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3: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