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刚出生的婴儿被人间抢走了犯法吗 |
释义 | 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即使在生活困难或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下,并非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只是收取少量“营养费”或“感谢费”,应被视为民间送养行为,而非拐卖妇女、儿童罪。然而,如果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的特征,可被追究遗弃罪责任;若情节轻微且危害不大,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拓展延伸 当婴儿被非法拐卖,家庭陷入绝望时,他们迫切需要寻求法律正义。这种情况下,家庭应该立即报警,并与执法机构合作,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和信息。同时,他们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了解他们的法律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律师将协助他们起草合适的法律文件,参与法律程序,并代表他们与相关方进行谈判。此外,家庭可以寻求媒体和社会的支持,通过宣传和呼吁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帮助。最终,通过坚定的信念和合法的手段,家庭有望找回被拐走的婴儿,并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为自己和其他家庭争取到法律正义的公平与公正。 结语 民间送养行为,若非出于非法获利目的,且没有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或其他恶劣情节,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然而,当家庭遭遇拐卖并陷入困境时,他们应立即报警并与执法机构合作,同时寻求律师和媒体的支持,以争取法律正义。通过合法手段,家庭有望找回婴儿并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送养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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