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承诺制”容缺办理的前提条件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
 ①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承诺制”容缺办理的其他条件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③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注意: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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