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
释义 | 设置标准: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1、急诊室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2、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3、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4、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5、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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