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是怎么回事 |
释义 | 公证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活动,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成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主要类型包括合同、继承、委托等多个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分析 一、公证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是怎么回事 调查取证是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 二、公证的法律效力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三、公证的主要类型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结语 公证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是国家机关对案件进行的专门活动,旨在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具有调查取证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行政机关。公证行为产生证据上的效力,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中,经公证证明的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明在某些法律行为中也成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主要类型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财产分割等。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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