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如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释义 | 1、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法向公检法机关申请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一、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对已经逮捕的人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患有严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对该人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该人犯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及流产法定休息期内的妇女;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犯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者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期的。 2、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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