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口头挂失。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多种渠道办理,自发卡银行受理口头挂失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尽快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卡恢复使用。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社保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2、书面挂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其发卡银行东莞市辖区内的任一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如本人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8%按月征收,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承担2.3%,个人承担0.5%;城乡居民由个人承担1.1%,财政补贴1.7%;财政补贴部分由市、园区、镇(街)财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分担。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职工缴费标准确定,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征收,职工由用人单位承担,按月缴纳;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人员由个人承担,按月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