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替代,即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已有的有毒有害化学品; (2)变更工艺,即通过变更工艺消除或降低化学品毒害; (3)隔离,即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有害环境中; (4)通风,即借助于有效的通风,使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浓度低于规定的浓度,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