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2、地下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3、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4、架空杆线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5、街道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人员主要职责: 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2、要将工期定额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文件转发市政公用工程计划、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或组织业务培训工作; 3、监督、协调工期定额的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