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车合同上写着赠送的物品要交税吗 |
释义 | 一、购车合同上写着赠送的物品要交税吗 销售赠送方面 大部分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在这个环节,很多企业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的税收风险: (一)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二)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 即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 (三)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 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四)分解销售收入 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汽车销售赠送环节的上述四点偷税手法,纯粹为赤裸裸的偷税,以下两个做法,可以说是税收筹划,既符合税法的要求,又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把赠送的礼品和汽车捆绑销售 在与顾客签定汽车销售合时,只要在销售合同分别写清楚销售的汽车价款(不能低于市场最低价),GPS定位系统,影响设备,坐垫等装饰用品的数量以及各自的价格,然后按照总和价格开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给车主购买人。 (六)把汽车装饰用品或礼品作为促销费用处理(取得进项的情况下)这种做法,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汽车4S店在购买赠品时注意向上游商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计算该项应纳增值税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减轻税负。 二、无偿赠与是什么 对于受赠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的应税所得有以下十种: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而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在明示之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还存在一个兜底条款,即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在上述十种应税所得之外另行规定应税项目。但从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20%计征个税和股权赠与征税以外,均没有受赠或继承其他财产所得应当交所得税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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