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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释义
    1:计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计费率为4%,收费额度为0.4万元;2:计费额度在100-1000万元的,计费率为2%,收费额度为0.4-2.2万元;3:计费额度在1000-2000万元的,计费率为1.2%,收费额度为2.2-3.4万元;
    2:计费额度在2000-5000万元的,计费率为0.64%,收费额度为3.4-5.32万元;5:计费额度在5000-8000万元的,计费率为0.32%,收费额度为5.32-6.28万元;计费额度在8000-10000万元的,计费率为0.16%,收费额度为6.28-6.6万元:计费额度在10000万元的,计费率为0.08%,收费额度为6.6万元。
    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一、评估代理收费标准
    1.实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2.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3.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4.代理的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二、评估类型
    1、一般评估:
    这类评估一般是在交易双方发生分歧意见或有争议时,求助于评估机构,以解决分歧和争议,使之趋于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参考性评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时间点、某一特定物业一般的价值水平。
    2、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
    这类评估是购房者寻求金融支持时,对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价值而进行的评估,它必须由金融部门指定或委派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一经确定,具备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文件、对双方有约束力。这种评估值一般较低。
    3、特定评估:
    这种评估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而做的评估,为了求其公正合理,须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双方须按确定后的评估值,计算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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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