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哪些 |
释义 | 园林绿化工程是建设风景园林绿地的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园林理水工程、园林铺地工程、绿化工程、花卉种植工程等。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的内容如下: 1、土方工程:主要依据竖向设计进行土方工程计算及土方施工、塑造、整理园林建设场地; 2、园林给排水工程:主要是园林给水工程、园林排水工程; 3、水景工程:包括小型大闸、驳岸、护坡和水池工程、喷泉等; 4、铺装工程:着重在园路的线形设计、园内的铺装、园路的施工等; 5、假山工程:包括假山的材料和采运方法、置石与假山布置、假山结构设施等; 6、绿化工程:包括乔灌木种植工程、大树移植、草坪工程等; 7、园林供电与照明:园林中电的用途已不再仅仅是提供晚间道路照明,而各种新型的水景、游乐设施、新型照明光源的出现等等,无不需要电力的支持。 园林绿化是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就称为园林。园林包括庭园、宅园、小游园、花园、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随着园林学科的发展,还包括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的游览区以及休养胜地。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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