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供热户要求暂停供热需在9月30日前办理手续并交纳补偿费,但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75字) 法律分析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拓展延伸 天津供暖维护期限及违规处罚规定 根据天津市供暖管理规定,供暖维护期限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在这段期限内,供暖公司有责任确保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供暖需求。同时,对于违反供暖维护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进行供暖设备检修、恶意中断供暖、提供虚假维护报告等。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供暖公司将面临罚款、停供等处罚,同时可能会被列入不良供暖企业名单,影响其信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供暖权益,确保供暖设备的安全运行。 结语 供暖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居民的供暖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保障供暖设备的安全运行。在供暖维护期限内,供暖公司有责任维护供暖设备,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处罚措施。违规行为包括未按期检修设备、恶意中断供暖以及提供虚假维护报告等。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供暖公司将面临罚款、停供等处罚,并可能被列入不良供暖企业名单。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供暖权益,确保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