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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因什么等情形
释义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不得因( )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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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9: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