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气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燃气管道检查 燃气管道包括大家共同使用的燃气立管,这根燃气管道,连接着楼上、楼下的邻居们,还包括公共立管上分出来的支管,这些管道为我们每家的烹调、洗浴和采暖等设备提供燃气。 检查内容:管道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管道是否有漏气、锈蚀、管道支撑是否稳固、有无搭挂重物、有无违规暗埋、暗封、与周围其他设施要有一定的安全间距等。 二、阀门检查 阀门是燃气管道上安装的重要控制装置,通过阀门的启闭,可以控制燃气管道中燃气的供应。 切记:千万不要擅自启闭公共阀门。 检查内容:阀门有无锈蚀、漏气,阀门部件是否齐全,启闭是否灵活等。 三、燃气表检查 燃气表是燃气计量工具。 检查内容: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漏气、锈蚀,设备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有无违规暗封,是否带有熄火保护装置,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等。 四、连接金属软管检查 连接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专用连接管。 检查内容:连接管材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漏气、是否超过使用年限、长度是否超过标准,安装是否稳固、有无适当喉箍固定,有无老化、龟裂,有无违规暗埋及穿墙、门窗等。 重要提醒:燃气入户安检是免费的,用户应当对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聆听工作人员的建议,如:安全用气常识,个人自检方法等,确保用气安全。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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