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宾馆需要的主要手续如下: 1、宾馆开办,首先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向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到公安机关备案,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 申请开办社会旅馆,应当经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开业。 社会旅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经批准开业的社会旅馆,如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应当持变更后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歇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县旅游局和公安局备案。同时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开业的,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