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煤气事故鉴定标准如下: 1、燃气经营企业全负责制,实行这类认定的地区已经非常少了。这种认定的特征是一旦发生事故,燃气企业首先就有责任,再考虑事故原因区分责任大小; 2、以燃气表为界,燃气表前包括燃气表属于燃气公司的责任范围,事故一旦发生在该区域内,燃气公司基本负全部责任。而发生在表后的事故再考虑事故原因界定责任; 3、以套内套外为事故界定范围,即发生在家外的事故责任全部由燃气公司负责,家中的再根据事故原因界定。第三类其实是第二类的变种,由于一些地区将燃气表移动至室外,第二类的界定已不再适合,才有了第三类的划分范围。 煤气事故的原因如下: 1、新建、改建或大修煤气设备,不经过试压及安全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就急于投产,造成煤气泄漏引起中毒; 2、由于煤气设备的设计失误而造成的煤气中毒事故; 3、煤气设备漏煤气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及时处理; 4、操作人员对煤气的性质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带煤气作业不戴防毒面具,凭热情蛮干造成中毒; 5、停送煤气工作组织不好,对工人教育不够,任务不落实; 6、带煤气作业时,由于闲人误入作业区域,造成的煤气中毒事故; 7、为了赶生产任务,凭经验工作,不按《煤气安全规程》办事。 综上所述,按照事故的不同分级,设置了4种颜色的预警标识:红色预警标识代表最高的险情,Ⅰ级;以下依次为,橙色,Ⅱ级险情;黄色,Ⅲ级险情;蓝色,Ⅳ级险情;突发Ⅰ、Ⅱ、Ⅲ、Ⅳ级燃气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处置能力以及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Ⅲ级以上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必要时应请求启动省住建厅专项应急预案。Ⅳ级以下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具体由发生事故燃气供应单位及相关城区、部门根据各自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