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开庭后,原告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民事案件会按照撤诉处理。因此,民事案件开庭后,原告应当去参加庭审,原告不去的,人民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原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实在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知道后,会中止诉讼,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