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是指通过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法律依据: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第三条 1、在争端各当事国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后或在对争端可否仲裁作出裁决后,提交仲裁的约定的双方应采取必要步骤,通过仲裁协定或特别协定以组成仲裁法庭。2、如法庭在争端请交仲裁之日或对可否仲裁作出裁决之日后三个月来组成,国际法院院长应在任何一方请求下,指派尚未指定的仲裁员。如果院长不能指派或本身为当事一方国民,应由副院长指派。如果副院长不能指派成本身为当事一方国民,应由非任何一方的国民的年事最长的法官指派。3、第二款所提及的指派,应经与当事双方磋商后,按照仲裁协定或按照提交仲裁的约定所产生的任何其他文件的规定作出。如果没有这种规定,法庭的组织应经与当事各方磋商后,由国际法院院长或代替法院长的法官决定。应了解,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员必须是奇数,并以五名为宜。4、任有规定法庭庭长由其他仲裁员选出的情形下,法庭在庭长选出时应视为已组成。如果在指派仲裁员后两个月内尚未选出庭长,庭长应按照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指定。5、除案件有特殊情况外,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士中选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