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适用范围 |
释义 |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适用于湖北省内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集水区域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域。 如果《长江保护法》定位是绿色发展的法,就不应当叫做“保护法”,而应该叫“绿色发展法”。胡保林表示,《长江保护法》应该把“保护”作为前提,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其原因在于长江历史以来付出了严重的环境代价,长江患病不轻。 要解决这个问题,生态优先是发展的前提条件、基础条件。 首先,表现为长江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不足。因此,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现阶段仍然要坚持强调环境优先、保护优先。长江流域环境欠账太多,环境资源承载的压力巨大。过去长期以来,对长江的索取开发利用过度,而保护恢复补偿很不足,长江生态难以维系。长江流域接纳的排污量占全国的大多数,很多污染物排放量居世界前列。长江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任务非常艰巨。长江环境风险的问题严重。长江两岸数以千计的化工、有色冶炼、纺织印染等重污染型落后产能企业星罗棋布,环境风险隐患非常大,环境事故高发,就是因为布局结构不合理。把功能分区,优化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加强环境治理修复这三点做好了,可防止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长江流域发展和保护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现在经济下行压力大,生态环境部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上的压力仍然非常大。 哪些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1.非法捕鱼 2.引入外来物种 3.污染水质 4.非法侵占 5.非法挖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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