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轻伤鉴定属于伤情鉴定,全称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以确定刑事责任、即罪与非罪、法定刑幅度;伤情鉴定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 申请重新鉴定 。 2、伤残鉴定的全称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主要用于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数额,也用来确定重伤前提下的法定刑幅度。 3、律师是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不是法医学专家;对于鉴定意见,律师只能从证据的角度进行审查、判断、运用,至于能评几级,超出了律师的专业能力。 律师工作无休息日,每天5:00到24:点击左侧本律师照片,可以查询到网址)详查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办案杂记、罪名研究、辩护技巧等相关内容。 法律客观: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