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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复核和复议的定义和区别
释义
    复核与复议是司法程序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复议是对已做出决定的事项进行重新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法律和事实,可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而复核则强调对某一事项的决定进行进一步讨论和核实,以提高决定的准确性。
    法律分析
    复核: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普通意思:再次审核一次。
    复议: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
    复核与复议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复议指对已经作出了决定的事项做再一次的评议和讨论,确定原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实。而复核强调的是对某一事项的决定作出进一步的讨论核实以提高决定的正确性。
    拓展延伸
    复核和复议:解析程序及其差异
    复核和复议是法律程序中常见的两个概念,用于对已经作出的决定或裁决进行审查和重新审议。复核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决定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复议则是指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决进行重新审议,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不公正。两者的区别在于对象和程序。复核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负责进行;而复议主要针对司法判决,由司法机关负责进行。复核通常采取行政复核委员会或行政法院的方式,而复议则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方式进行。通过复核和复议程序,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结语
    复核和复议是法律程序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复核是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再一次的评议和讨论,以提高决定的正确性;而复议则是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进行重新审议,以纠正错误或不公正。复核主要针对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负责进行;而复议主要针对司法判决,由司法机关负责进行。通过复核和复议程序,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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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