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 (1)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在满足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三)(四)(五)和第四条第(四)项的条件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3)法律规定为行政终局裁决的,且被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直接起诉。 (4)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法院确定违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另提出行政赔偿问题。 2、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 (1)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法院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一、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