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里,食宿是免费的。不要缴纳生活费的。如果自己要在里面买点东西(如方便面之类点心),也是可以的,这是用你随身带进去的钱、或者家属送去的钱,记在账上定期购买的。 但是每次花费一般也是有限额的,花不了多少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根据第五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十条: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十一条: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