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贡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
释义 | 自贡市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自贡医保报销分学生、儿童、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城镇居民。 其报销比例在不同人群或是不同级医院都是不同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 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法律依据: 《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承担一定数额医疗费,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一)起付标准按每次住院计算,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和三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为200元;各级中医医院在上述标准上降低一个级别确定住院起付线标准。因精神疾病在精神病院和精神科住院治疗的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只支付一次起付金。市内住院经上级定点医院治疗后转入下级医院的,不再承担起付费用,经下级医院转入上级医院的,只负担与转入医院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的费用。以后年度起付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等相关因素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报销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 医院等级 在职人员报销比例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 82% 86% 二级医院 83% 87% 一级及未定级医院 84% 88% 社区及乡镇卫生院 85%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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