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证券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和权力有: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基金份额等。 一、私募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合同应涵盖以下内容:风险提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合同当事人;前言;释义;声明与承诺;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募集;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投资;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基金的财产;投资资金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资金清算交收安排;越权交易处理;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基金合同的效力;其他事项。 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 (2)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材料; (3)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 (4)基金的投资情况; (5)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6)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7)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8)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9)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0)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不可转让的股权可以做质押吗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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