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过指示人背书后可 |
释义 |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及提单类型的介绍,以及提单未背书交付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1.提单背书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即构成有效转让; 2.背书转让后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仍承担保兑和付款责任; 3.提单类型包括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 4.空白抬头提单在未指定收货人前,货物所有权归卖方; 5.提单未背书交付可做电放,但可能涉及约束力、转让实施、责任承担等问题。 法律分析 一、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下: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二、提单的类型 提单有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两种类型。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根据次种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已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原则上不得将已记名提单背书转让。但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有时可通过办理类似财产转让手续进行转让。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三、提单未背书交付可以做电放吗? 提单未背书交付可以做电放。然而,实践中会存在如下问题: 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3.“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结语 提单背书转让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票债务人同意,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即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提单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两种类型,记名提单需指定收货人,一般不得背书转让。提单未背书交付可以进行电放,但需注意相关问题,如提单条款约束力、转让实施方式、责任承担等。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也需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条 【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援用】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相互追偿权】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责任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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