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流动人口到达临时居住地3日以内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按需领取《临时居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在变更 10日 内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重新办证登记。办理居住登记时,请持有效证件(如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暂住地详址、房东姓名等信息到派出所办理,如需领取《临时居住证》,还需携带两张一寸近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