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并案管辖: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2、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应分别讯问。4、共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5、简易程序的适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