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2、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3、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4、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5、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临床预防医学服务的主要内容1、掌握预防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防疫工作的基本能力;2、掌握对人群劳动、生活、学习、环境和食品进行卫生检测和监督的基本能力;3、具有分析影响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和疾病流行规律,制定预防疾病和增进人群健康措施与计划的能力;4、熟悉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5、熟悉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技术,熟悉健康教育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